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江门市某***********、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江门市某***********、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48788.78元、罚息26308.05元(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自2023年11月21日起罚息及复利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9日、2022年11月12日,两被告向原告发起建行“小微快贷”业务的贷款申请申请,并与原告通过网上银行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9...(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