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因与被上诉人舒**、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豫09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舒**、被上诉人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豫0928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不服金额32,564.3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舒**、某保险公******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某保险公*不是本案追偿的适格主体,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舒**。一审认定某保险公******追偿的主体是某保险公*,而事实是某保险公*与舒**、某保险公******之间无任何关系,某保险公*仅与安徽品冠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品冠公司)之间签订保险合同,承保产品责任险,在一审中安徽品冠公司并未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故某保险公*也不应作为追偿权适格主体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只需要向被保险人承担理赔责任即可;舒**才是案件实际侵权人,应由其承担责任。2.一审法院即便认定某保险公*赔偿,未扣除绝对免赔额也系事实认定错误,应当扣除免赔数额15,200元。某保险公*在一审...(本文书还有5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