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与被告魏**、修*、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4月19日原告翟*申请追加修*为本案被告,2021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修娟的起诉。本案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魏**、修*,被告人保房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房山支公司、修*、魏**赔偿翟*医疗费3910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1935.55元,护理费11040元,误工费28500元,交通费800元,病案复印费13元,以上共计261990.8元;2.人保房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