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胡**与被告两江新区********(以下简称芬莱格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同时作为原告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告冉**、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芬莱格经营部未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通进行了审理,原告冉**、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芬莱格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订做橱柜的订金5000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订金退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21年10月31日计算为8796.67元;3.判令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11月1日在被告住所(渝北区新南路**号红星美凯龙**楼c82l11、...(本文书还有2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