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省佛*****************(以下简称永丰股份社)与被告佛山市明*********(以下简称明茂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3月5日和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丰股份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明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被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给予60天时间进行调解,之后又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给予30天时间进行调解,本院予以准许,上述期限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丰股份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自2018年12月17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站名:佛山顺德伦教永丰工业路f-elh)》;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占用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经**:113.28128、22.852905)30平方米土...(本文书还有3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