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远鹏********(以下简称远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鹏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合同部分有效或发回重审;2.对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金*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应属合同部分有效,不动产及动产应当分别审查合同效力。合同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仍可以有效。涉案《资产转让协议》附件中列有清单,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出明细。一审法院根据向规划部门调查的证据认定厂房属于违建,进而认定协议无效,但厂房无规划施工手续不影响电力设备转让的效力,应分别考虑。电力设备和厂房完全可以独立存在,其功能效用不需要彼此依附。而该电力设备的转让并非合同无效的事由,该转让应属有效。且如果一审法院认为电力设备部分的转让无效,判令远鹏公司返还电力设备转让款,金*应返还电力设备或折价赔偿。2.金*长期使用远鹏公司的厂房和电力设备,即使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也应支付厂房和电力设备的占有使用费。远鹏公司与金*在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前,就同一标的物签署《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明确,应按照此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3.金*主观恶意明显,不应酌减其房屋占有使用费。金*明知涉...(本文书还有5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