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男,汉族,1972年7月**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夏**因与上诉人徐**、被上诉人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夏**上诉请求:一、撤销(2022)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支付逾期利息部分,并改判被上诉人付**支付利息80.67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原审判决对逾期利息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具体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约定利息系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经明确达成了利息的合意,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支付80.67万元的利息义务。虽然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根据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万**(上诉人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三分利息是表示认可,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的约定,也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关于利息部分达成了新的合意,而在一审时,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该合意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故被上诉人应该承担支付三分利息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徐**答辩称,其本人对于借款不知情,对于本金及利息约定均不知情,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能够确认本案借款是没有...(本文书还有5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