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宿**因与被上诉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宿**、被上诉人某**的经营者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事实错误的(2023)鲁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上诉人宿**不应支付被上诉人某**货款24600元及逾期利息的错误决定,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第六项: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九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发现有枉法裁判的,应当重新审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纵观本案的焦点是王*和被上诉人王*某是合伙人关系(见证据:两人的合作协议内容和条款),...(本文书还有5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