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索**退还李**保险费13000元,并自2022年8月5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全部款项退清之日止(暂计1000元);2.依法判令索**立即返还李**车辆过户费4000元;3.依法判令索**因拒不给李**车辆购买××路行驶产生的停运损失(具体数额评估后确定);4.本案诉讼费由索**承担。事实和理由:索**系河北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李**通过河北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购买冀d1××**重型仓栅式货车,因贷款需要车辆登记在河北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冀d1××**车辆保险于2022年9月23日到期,李**于2022年8月5日联系索**给该车购...(本文书还有2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