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男,1979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女,1980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成都鼎月********(以下简称鼎月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罗*、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月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鼎月公司对陈*、罗*、舒**支付的112609.5元分红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由陈*、罗*、舒**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鼎月公司对支付分红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依据错误。本案中罗*、舒**作为鼎月公司的股东,在未召开股东会且未做出股东会决议情况下,利用掌握鼎月公司印章的便利在《股权转让协议》上保证人处加盖鼎月公司印章,以鼎月公司作为罗*、舒**向他人支付分红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人。违反我国公司法上诉强制性法律规定,该保证行为应属无效。
陈*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本文书还有4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