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男,1979年11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女,1978年1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4)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1、依法判令二被上诉人限期给付上诉人借款本金10,000元整,利息从2013年06月11日开始至2023年11月11日,合计25,000元减去2022年05月31日支付的2,000元,仍欠利息23,000元,本息共欠33,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上诉人给付2023...(本文书还有2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