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男,1983年6月**日出生,回族,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上诉人史**、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22)宁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内容,改判支持除本判决第一项所支持的各项赔偿外,由被上诉人人保财险中宁支公司再向上诉人支付误工费差额534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差额4376元及护理费差额6857元,以上合计为64728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误工损失部分的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显失公平。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工作单位的企业信息查询单、书面工资流水、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卡、微信转账记录、部分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施工现场照片、书面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事发前上诉人所从事的工种、职业类别、工资收入状况及因本次事故受伤后,工资收入被全部扣发,无任何收入来源,也足以证明上诉人系宁夏中宁县培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常年从事该公司从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的水生产、水利行业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2107元(10000元+13040元+15387元+10000元),支付方式以转账或现金两种方式支付,即原告工资支付方式“多元化”。2021年4月8日来自微信名为“幸福平安”替代宁夏中宁县培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史**支付2021年2月份工资为10000元。从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流水、工资支付主体、经营范围、部分施工日志、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分析,上诉人长期从事河西水库的具体修建工程。据此,应当依据2021年度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年平均收入124870元酌情计算误工费。退一步讲,也应当按2021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建筑业的年平均收入69113元为基数计算误工费的差额部分。一审法院以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误工期限过高,...(本文书还有8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