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以寻检刑诉〔202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寻*******指派检察员陈*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寻*******指控,2024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钟**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捕捞许可的情况下,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寻乌县**乡**村**旁边的河流内电鱼。期间,被告人钟**非法捕捞到溪石斑鱼、沙鳅鱼等品种的鱼共计7.24斤。被告人钟**电鱼后在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钟**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随案移送...(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