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郴州东江********、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王*,被告刘**、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郴州东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郴州东江********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8000元,合计278000元;2.判令被告胡**对被告刘**及郴州东江********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1日,原告经被告胡**介绍,并担保借款200000元给被告刘**,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七分计算。现在原告向刘**、胡**催还借款,被告刘**和胡**以借款是用于资兴东江希品饮料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他们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资兴市东江希品饮料有限公司名称于2019年3月20日变更为郴州东江********。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