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辩称,本案属于通信工程类施工合同,而非技术服务合同,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金*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一审认定的施工单价及工程款数额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京电乐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国网衡阳供电公司向金*支付技术服务款项2550000元及利息55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实际欠款利息按年息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申请费等费用由国网衡阳供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金**第三人京电乐成公司的名义为国网衡阳供电公司采录营配调贯通低压数据。2016年6月19日,国网祁*供电公司确认金*为其采集了农网营配调贯通低压数据355台区,共计60875户数据。2016年11月16日,国网衡阳供电公司确认为衡阳雁峰、蒸湘、石*、珠晖四个城区采集台区数量为2211台,采集台区户数为356953户。2016年11月23日,衡南供电公司确认金*为其采集台区数量为75台,采集台区户数9534户。2016年11月28日,南岳区供电公司确认金*为其采集台区数量为119台,采集台区户数16057户。2016年11月30日,衡东国网供电公司确认金*为其采集台区数量为254台,采集台区户数33017户。其中南岳区城农网营配调贯通费用为119554元;衡东县城农网营配调贯通费用为240013.5元;衡南县城农网营配调贯通费用为81804元;祁*县城农网营配调贯通费用为365250元(60875户×6元/户)。国网衡阳供电公司认可衡阳四个城区采集的90951户按10元每户计算,加...(本文书还有6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