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与上诉人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增加判项支持某**支付谭*经济赔偿金9,000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2日某**告知谭*不需要再去上班,之后一直未安排新的工作,也未发放工资,某**以实际行为解除了与谭*的劳动关系。某**违法辞退谭*,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上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支持谭*的请求。
某**辩称,一、...(本文书还有2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