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男,1978年7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州省仙游县。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1.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申请人的20万资金是案外人林成华经营的加油站借用被申请人个人账户,是加油站收入。被申请人是按照林成华的指示将加油站的钱出借给申请人,之所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在微信上出具借条,是按照林成华的要求,保持被申请人卡中加油站资金的账面平衡。申请人虽然向被申请人出具借条,实际上申请人知道是借林成华的钱。2.被申请人出借给申请人的20万元,在被申请人离职时和林成华协商将20万元的债权作为被申请人欠林成华的债务用被申请人的债权转给了林成华,被申请人当着邱田生的面打电话告诉申请人把钱还给林成华,被申请人用微信把申请人的借条转给了邱田生,邱田生把借条转...(本文书还有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