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马*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马*系被公安人员抓获,非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上诉人关于其系自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结合马*犯罪的事实、坦白...(本文书还有3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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