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金****(简称金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某***********(简称某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金某公司的住所地为某区。2020年8月30日,重庆双某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金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位于重庆市某某某区x号的某书院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金某公司。金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唐某。唐某聘用黄**到该工地工作。2020年10月10日,黄**在工地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被送往重庆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黄**于2021年5月25日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并向黄**出具了书面受理决定,于2021年6月10日向金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和限期举证通知书。2021年6月30日中止工伤认定,2021年9月13日恢复工伤认定。202...(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