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空港街道办事处)、北京临空**********(以下简称临空管委会)因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空港街道办事处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涂*、徐**,上诉人临空管委会的副主任张**及委托代理人吴**、付**,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一审第三人空港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1月22日,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的房屋被拆除。
李**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确认空港街道办事处、临空管委会于2017年11月22日拆除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2246余平方米地上建筑的行为违法;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空港街道办事处、临空管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系赵*玲与李*环之子。1993年顺集建(宅)字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人为赵*玲,用地面积398.2平方米,建筑面积90.8平方米,用途为宅基用地。李*环在上述宅基地上的房屋内开办北京航天阀门厂。
1997年,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空港开发公司曾用名)对马连店村进行拆迁,对于阀门厂的补偿,该公司(甲方)于5月7日与李*环(乙方)签订《拆迁李*环金属加工厂合同》,约定如下:1.乙方现有加工厂房长11.88m,宽5.68m,檐高3m,石棉瓦顶结构,内吊纤维板临时性顶棚,建筑面积67.5平方米的建筑需要拆除。2.双方协商...(本文书还有6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