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咸阳博达******(以下简称咸阳博达公司)、王**、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一审独任制普通程审理,于202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咸阳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咸阳博达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的门窗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为10674.72元。)合计110674.72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鲁**在其出资的范围内与咸阳博达公司一同承担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向被告供...(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