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江西东路********(以下简称东路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东路路桥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合并进行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被告东路路桥公司(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分包工程款794686.18元及退回投标保证金367693.2元,合计1162379.3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1259.6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18签订《委托施工管理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中标的“省道301线灵峰至信都选段大修及路面水毁”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工期180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工程总金额为3431166元。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所承包的工程已经全部竣工,但被告没有与业主方办理验收手续。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431166元,但其仅支付了2306997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应承担的税费131684.52元,管理费84613.8元,项目经理费18000元,人员工资120...(本文书还有5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