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3)苏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卢*、苏*负担。事实和理由:1.卢*前期治疗62天气管切开,无需额外进食,应扣除6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现既无医嘱建议卢*使用肢体矫形器,卢*又未实际购买肢体矫形器,故不应支持残疾器具费96000元。3.交警在责任认定时已经考虑卢*驾驶的系电动自行车,商业险赔偿比例不应上浮,应按照次责30%计算。
卢*辩称,1.其62天在icu期间也是接受营养治疗,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合理的;2.肢体矫形器系未来必然会产生的费用,一审为免其讼累判决支持并无不当;3.其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比例应予上浮。
苏*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785402.93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0月29日20时56分许,卢*驾驶电动自行车...(本文书还有4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