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冠华贸易(勐海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贸易公司)、莫*、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莫*、张**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5月31日,原告陈**申请追加孙**为被告,2023年6月7日,本院依原告陈**的申请追加孙**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6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莫*、张**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孙**通过云庭系统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废纸款276929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收购废纸的个体工商户,其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先后四次向被告销售废纸,期中2021年12月3日拉废纸给四被告共计58.35吨,合计废纸款115532元,2021年12月8日拉废纸给四被告28.089吨,合计废纸款56178元,2022年1月10日拉废纸给四被告28.136吨、12日拉废纸给四被告废...(本文书还有5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