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莫**因诉中华人民********(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莫**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自然资源部赔偿其损失5400万元。其诉讼理由略为:贵州省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土地、强拆房屋,堵塞河道,淹没农田,强*上诉人位于附城村一组的承包地、自留地、林地、私有房屋宅基地面积90亩。自然资源部不依法公开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自然资源部作出的批复的政府信息,且自然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超过了法定期限,拒不履行国土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莫**因此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莫**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赔偿,自然资源部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对莫**的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不予赔偿。莫**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