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11月15日,被告称其生意急需周*,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款期限一天,原告碍于情面,将上述款项转给被告,被告当天向原告出示一份借条,并承诺到期未还,每日支付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向原告还款。但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之贵院,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如所请。
被告李**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2年11月15日,被告李**向原告刘**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刘**壹拾万元整100000.00用于生意周*,用款...(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