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中山市燊**********(以下简称燊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燊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18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7299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入职于被告处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工作至2020年7月31日。原告的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完成任务的量化)+提成(成交的提成),被告在其入职后仅发放了一个月的基本工资1500元,之后没有再发放基本工资,故要求被告支付其于2016年11月18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72990元。
燊旺公司辩称,仲裁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孔**于2016年11月18日入职燊旺公司处,从...(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