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唐*、唐*、谢**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唐*、唐*、谢**上诉请求:1.改判东营市中**对死者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2.改判支持谢**、唐*、唐*、谢**要求东营市中**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67317.8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5827.4元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东营市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东营市中**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仅需承担35%过错比例以及认定东营市中**仅需向谢**、唐*、唐*、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载明次要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30%—45%,谢**、唐*、唐*、谢**要求东营市中**按照40%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可依。2.患者唐**离世之前,身体状态良好,东营市中**不符合规范的诊疗行为...(本文书还有4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