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人高**购买了麻栗坡县陶**位于“冷水冲”的1片杉树、陶**位于“冷水冲”的1片杉树、陶*甲位于“冷水冲”的1片杉树,陶**位于“半坡”、“沟脚”的2片杉树,共5片830株、计活立木蓄积为57.438m3;购买了马*位于“旱保田”、“上坡”的4片杉树,共804株、计活立木蓄积为77.7135m3;购买陶**位于“金竹山”的1片杉树,178株、计活立木蓄积为9.6990m3;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将上述10片杉树进行砍伐。经麻栗坡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共计为144.8505立方米,被伐树种均为杉科杉属杉木。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⒈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逮捕...(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