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疗费11699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300元、营养费11150元、辅助器具费2440元、护理用品费7264元、交通费405元,总计160554.7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4日,被告员工邢某某驾驶京a×××××号车辆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一直在持续治疗。
被告辩称:我公司员工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医疗费,按票据。交通费,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一天50元。营养费,同意一天50元。辅助器具费,不认可。护理用品费,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4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左家庄,被告员工邢某某驾驶京a×××××号车辆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本文书还有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