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能集团****因与被上诉人谷**、山东思慧******、山东商建******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7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能集团****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谷**、山东思慧******、山东鲁能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2.依法改判山东思慧******、山东鲁能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鲁能集团****带来的不良影响;3.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注册规模较大、经营时间较长,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虽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辩称因疫情未进行实质经营,没有盈利,但是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应的经营账目、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一审法院也未对被上诉人的经营时间和规模进行实质审理。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山东思慧******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山东鲁能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21年4月2日。因此,上诉人认为二被上诉人注册规...(本文书还有4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