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崔**因与被上诉人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4)豫1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崔**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上诉人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崔**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或者依法改判本案;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孔**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和适用证据错误,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证据规则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系错误的判决,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或依法改判。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上诉人崔**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崔**对涉案借款均不知情,并且被上诉人孔**提供的所有收据均没有崔**本人的签名,该款项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被上诉人孔**起诉的32万元是否存在,崔**均不知情,并且该笔款项所有的收据也均没有本人的签名,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经营,该款项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在事后崔**也并没有对该款项进行追认,上诉人崔**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更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孔**明确表示,其提供的所有收据均不是崔**所签的名,庭审中证人王...(本文书还有5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