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9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7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女,1943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李**、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北京市朝阳区×××(以下简称17号)院内**层西房三间、东房二间归韩**所有,17号院内**层南房一间归李**所有。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房屋继承没有户籍限制。农村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直接继承农村房屋。李**也是居民,继承人中只有李**为农业户口,为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审中李*...(本文书还有3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