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与被告孙*县某*********(以下简称某合作社)、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已去世)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9月19日,曲*申请追加赵**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准许。第二次庭审,原告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合作社、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要求某合作社、赵**共同赔偿曲*各项费用2,072,264.34元的70%即1,450,585元。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297,409.12元、鉴定费4,540元、交通费6,368元、住宿费1,094元、护理费732,742.22元、住院期间伙食费7,800元、营养费27,650元、误工费193,550元、康复费及药费51,846.1元、伤残赔偿金664,154.4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复印费100.5元,合计2,072,264.34元。某合作社、赵**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20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