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易达********(以下简称易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接受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罗**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罗**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受理罗**提出的反诉,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反诉审理、地域管辖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剥夺了易达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2.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在双方当事人已对罗**的服务报酬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推翻双方合意证据,依法应予改判。易达公司与罗**对存在争议的服务报酬给付并未订立书面协议,之前双方形成的交易习惯不能作为认定双方确认服...(本文书还有4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