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华夏人寿***************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豁免之后的保费。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60000元及医疗费2634.31元,并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2月27日签订编号为88081*****008188的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和华夏医保通(普惠版)医疗保险等六种保险,保费6000余元。其中中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承担的保险责任为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其中轻症疾病保险金按合同基本保险金的30%赔付,如果6组中任意一组疾病确诊赔付,...(本文书还有4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