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谢**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禾*********(以下简称禾山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市湖******(以下简称湖里区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以黄**、谢**主张禾山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为由认定黄**、谢**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拆迁安置协议书系“房屋产权调换”类型的拆迁补偿协议,是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黄**、谢**享有的债权应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黄**、谢**请求禾山公司继续履行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二)二审判决认定黄**、谢**对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店面建筑结构含有夹层是事先知悉且予以认可的事实是错误的。1.从合同的签订过程及履行看,禾山公司从未提及讼争店面将含有夹层结构以及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将包含夹层面积,未...(本文书还有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