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四川省广************(以下简称嘉铭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6月22日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69963元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同时双方约定被告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若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则自原告应当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