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东方时尚**********(以下简称东方时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东方时尚公司提交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我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东方时尚公司提出2020年11月8日、2020年11月14日、2020年11月18日我有存在歪头等行为,我因腰间盘和颈椎都有伤,不能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时有歪头活动腰身的动作,属于合理活动范畴,且目的亦是确保行车安全。我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调整坐姿并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无不文明之处,也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即使属于违纪也是情节轻微,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2.东方时尚公司依据的员工手册是其单方制作的,没有经过我的同意,领取确认书中也不是我本人签字。我要求就该员工手册...(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