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林*未实际缴纳出资,系事实认定错误,林*已于2020年4月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林*在一审阶段提交的《物业租赁合同》《股东出资证明》及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是一组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林*出资义务履行情况。因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有业务合作,某某公司*需向某某公司3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同)作为租赁意向金。2020年4月23日、2020年4月24日,林*作为某...(本文书还有3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