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原告在被告处就粤b×××××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原告已依约支付保费;2、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粤b×××××号车驾驶人周*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被告已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5、三者车粤l×××××号车定损损失89578元、评估费4500元,粤n×××××号车定损40286元、评估费2000元。对于以上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向法庭提交其于2019年10月8日委托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对粤b×××××号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的《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法2019痕鉴字第10001号),鉴定意见为:粤b×××××号牌小型轿车的制动系未发现有不符合gb/7258-201...(本文书还有1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