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黄**、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黄**,被告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余*支付原告货款38700元并支付以38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余*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7日,黄**向原告购买钢材,货款含运费共计59536.62元。2020年8月28日晚,黄**支付原告2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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