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桃市***********与被告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桃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桃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镇**村现由被告侵占的鱼塘11.6亩(国**);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占土地的费用6960元整(按每亩每年300元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0日止,要求计算至实际返还案涉鱼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005),将原告所有的鱼塘11.6亩(国**)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为10年,从2011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对续包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要求...(本文书还有2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