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内蒙古苏*********(内蒙古苏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内蒙古苏矿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9200元及利息(以309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相应年度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分段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指示将自有566.81吨煤炭以被告名义送到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打收条一份,记载收到原告送到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煤炭566.81吨,不带税票价每吨545.6元,总计货款309200元。并约定收到货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有纠纷以山东德...(本文书还有2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