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万元,利息5160元【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2%计算利息暂算至2023年11月14日止共1个月13天(每月利息3600元)】,合计人民币305160元;并以本金30万元自2023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继续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于2023年3月31日签订的《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对被告王**所有坐落于浙江省玉环市x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玉国用xxxx第xxxx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xxxx号/浙(xxxx)玉环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拍卖(买卖)及...(本文书还有1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