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1971年12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上诉人某某集团********(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某某公司与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法院以本案纠纷系单位内部分房引发的占房、腾房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