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锐特公司、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本案。主要事实与理由:1.爱德韦森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注明了订货日期、在该期间,爱德韦森公司与博锐特公司的卢**从未通过电话,未加过微信,亦未订立过销售合同,卢**根本不认识爱德韦森公司。2.卢**的录音无法证明卢**确认尚欠爱德韦森公司货款未付清。卢**只是称要问一下公司财务和采购,并非确认欠爱德韦森公司货款。经过博锐特公司内部核对后,卢**并没有欠爱德韦森公司货款。3.爱德韦森公司称博锐特公司已付46台液压站的钱给爱德韦森公司,余22台未付。博锐特公司没向爱德韦森公司订过货,也没有付过46台的货款给爱德韦森公司。爱德韦森公司与卢**个人账户之间不存在任何转账交易,亦与博锐特公司财务账号*******,双方之间不存在现金交易。4.对王**的录音存疑,其与爱德韦森公司串通以达到强迫博锐特付款的目的。且该录音不是博锐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爱德韦森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即使在离职博锐特公司后,王...(本文书还有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