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禾牧*********与被告同心县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2022年4月6日因新冠疫情封控扣除审限1个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禾牧*********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同心县仁*******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禾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9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81.6元至上述饲料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加计50%的标准,暂从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2月14日),两项合计9988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肉牛、羊饲料推广实证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的饲喂人员培训饲料的喂养方法,并向被告供应饲料,原告向被告供应的饲料费用为每吨3600元,饲料...(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