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应城市天*********(下称应城天黎公司)、吕*、吕**、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在审理过程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吕**的起诉。原告何**,被告应城天黎公司、吕*、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款748298.35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4日至2021年12月31日银行同期利息101020.28元,合计849318.63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及因本案产生的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共同签署了《天黎物流园沉水井排水管道安装及装修等工程》,合同包含未签合同以前的施工内容。合同规范了沉井以及沉井周围做法,合同也规定了付款方式。规定的付款方式是“实做实收,工程验收合格支付50%,2月后付30%,6月后付清”。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原告签署了完工证。被...(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