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20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从事肉食销售行业,被告承包了固原碧桂园项目食堂。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猪肉,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固原原州区,原告依约向被告全部交付猪肉,被告共拖欠原告肉款17201元,并承诺2021年12月底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拒不履行。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望判如诉讼。
被告罗*未...(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